大律师公会(大律师公会关于国安法的声明)
1858年香港政府颁布的律师执业条例Legal practitioners Ordinance是最早规范律师行为的法例该法例先后修订了十数次,现行的律师执业条例是1981年的修订本,共有条文70余条,主要规定各种律师执业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执业的限制以及律师的收费等此外,依法成立的律师公会和大律师公会还规定了律师从业规则和操守。
大律师和刑事辩护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受到大律师公会和律师公会的组织纪律约束大律师负责代表被告方在法院上起诉,可参加所有法院的起诉,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门,但不能直接接受被告方案子,必须由事务管理刑事辩护律师转聘大律师不得直接接触被告方或收取酬劳,只能向事务管理刑事辩护律师支付。